委 托 单 位: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中医药管理局、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委托单位: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安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9号)《中共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组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广委编发〔2025〕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委托单位决定依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由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中医药管理局、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执法权委托交由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安市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托单位根据委托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单位将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以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职业、放射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立案、调查终结、合议、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陈述申辩复核、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可以直接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经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或经委托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后,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四)受理对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开展卫生健康法律(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法规宣传教育。
(六)参与委托单位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
2.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参与委托事项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相关资料。
8.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生效,无禁止委托规定的,视为一并委托,不再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如遇委托事项修改或有效期满等情形则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五份,经加盖单位公章之后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安市疾病预防中心
2025年7月25日